歷史是一面鏡子,過往中的正義與邪惡在其記錄的映射中判若雲泥。而歷史上形成的國際性法律文書則是一種規範,不僅體現出當時國際社會的協調意志的成果,也奠定其後國際格局、秩序,乃至各國權力範圍、行為準則。《開羅宣言》就是這樣一份奠定了二戰結束後整個亞太地區的領土安排和國際秩序的基石,對於處理今天的亞太事務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一、《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不容置疑
  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承諾接受《波茨坦公告》的無條件投降書。亞洲的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然而,在日本社會角落裡,試圖開倒車的右翼勢力卻總是煞費苦心地質疑《開羅宣言》的存在真實性和法理效力,試圖用片面媾和的《舊金山和約》抵消或取代《開羅宣言》。
  現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的《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和《美國法規大全》。日本外務省所彙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捲有官方譯文。從亞洲國家近代歷史進程看,《開羅宣言》不僅確定了戰後對日本領土的界限劃分,也解決了此前帝國主義爭霸及軍國主義肆虐給亞洲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造成的災難,因此既有形式上的法律效力,也因其歷史正當性產生出長遠的合法效力。
  至於那些試圖通過玩弄文字游戲否定《開羅宣言》的主張,同樣也是徒勞的。眾所周知,在國際法中,宣言、公告、公報、議定書等,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規定“所謂‘條約’,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開羅宣言》作為日本簽署投降書的法源,是不容否認的事實,而《日本國憲法》第98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日本國締結的條約及已確立的國際法規,必須誠實遵守之”。
  二、《開羅宣言》為中國釣魚島維權提供充分法理依據
  《開羅宣言》作為《波茨坦公告》的法律來源,兩者具有不容否認的傳承與繼受性質,也為中國維護釣魚島主權提供了充分的國際法依據。日本右翼勢力如此仇視《開羅宣言》,恰恰是因為《開羅宣言》明文規定“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使朝鮮自由與獨立”。這些實質性內容為《波茨坦公告》完整繼承,併在盟軍戰後對日本實施占領初期得到體現。1946年1月29日,《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施政權所包括的範圍是“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
  這種對日戰後處理上的法律連貫性與一致性同日本作為對華島嶼爭端法理依據的《舊金山和約》完全不同。《舊金山和約》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排斥在外,當時就遭到中國政府的抗議與反對。日本用片面性、斷續性與非法性的合約對抗《開羅宣言》,很難在國際法理上站住腳。
  三、《開羅宣言》仍具有維護亞太和平的現實意義
  對於今天的國際社會而言,《開羅宣言》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歷史意義。我們一方面要求日本正視歷史,忠實履行戰爭結束時對國際社會做出的紙質承諾。同時,我們也希望美、英以及所有曾參與制定二戰後國際秩序的國家負責任地堅守自己的政治立場。
  美國作為《開羅宣言》的當事國,曾於1942年2月在國務院設立了“戰後外交咨詢委員會”,就戰後如何處置日本形成過兩點意見:第一,應該使日本的領土回覆至中日甲午戰爭之前;第二,應該在日本建設民主政治和培養親美傾向。為此,必須著重研究如何使日本成為不對和平構成威脅的國家,並使之重返國際社會。據此,就不難發現日本今天在釣魚島爭端中宣說的“日本1895年1月將‘尖閣列島’劃入日本國土,先於中日1895年4月簽訂《馬關條約》。所以日本獲取‘尖閣列島’與對外侵略戰爭無關”的謊言不攻自破。眾所周知,中日甲午戰爭爆發於1894年7月25日的豐島海戰,日本正是憑藉清軍落敗的有利局面,才將覬覦十年之久的中國釣魚島竊占為日本國土。這在當時是世人皆知的事實,也是美國在開羅會議上對日政治主張的出發點。今天的美國政府既然希望維護東亞地區的和平與穩定,那就切不可忘記自己的立場原點。
  同樣道理,《開羅宣言》所決定的對日作戰的方針和戰後處置日本的原則,至今仍具有各有關國家應遵循的國際法文件的現實意義。
  日本文部科學省近日發佈了“教科書改革實行計劃”,歸納了教科書修改方向,將涉及南京大屠殺遇難者人數、日軍慰安婦問題實際情況以及竹島(韓國稱獨島)與釣魚島等領土相關問題做了違背歷史事實的錯誤解釋。在今天安倍政權的邏輯里,日本要回歸往昔的強大國家地位,就必須建立強大的軍事力量。強軍的前提是修改和平憲法,而修憲的前提又是推翻和否定侵略戰爭罪行的鐵案。所以,歪曲和改寫歷史才成為今天日本的現實政治需要。
  日本極端右翼勢力的如此行為,恰恰給世人敲響了警鐘——時隔70年後重讀《開羅宣言》,不僅是必要的,更是維護國際秩序與和平發展所必須的。因為歷史往往會重覆,而歷史悲劇的重演將是現實的災難。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長)
     (原標題:考論《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與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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